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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辩护词

2009-02-09 17:44:52 来源: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辩护词

辩护词

审判员:

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接受杜华珍的委托并经周明利确认同意,指派刘健康律师担任被告人周明利涉嫌拒不执行裁判一案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会见了被告人、查阅了卷宗,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周明利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裁判罪,但被告人有以下法定和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现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周明利在得知贵院通知执行后尚未受到讯问、强制措施前,主动、直接到贵院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和贵院尚未掌握的将自己的小客车过户他人的罪行,对被告人周明利应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周明利的家属在刑事拘留第三天,就将赔偿款交至贵院,履行了贵院的生效判决,被害人也如数得到了赔偿款,贵院生效判决得以执行,对被告人周明利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周明利从被贵院司法拘留到今天的庭审,一直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态度极好,并有悔罪表现,从今天的庭审也可看出被告人周明利也充分认识到由于自己不懂生效判决的严肃性导致了犯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周明利一贯表现良好,并没有任何违法犯罪的记录,本次犯罪系初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被告人周明利有以上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被告人周明利不但已充分认识到自己犯了罪,并且也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沉痛的代价(至今已被羁押将近六个月)。辩护人认为,可以对被告人周明利判处拘役的刑罚。为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辩护人特提出以上辩护意见,望贵院判决时予以采纳,尽快给被告人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

                            辩护人: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

                                                   律师

2009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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