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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拒签合同被解聘 要求双倍工资被驳回
2009-01-11 12:25:06 来源:
员工拒签合同被解聘 要求双倍工资被驳回
作者:乔学慧 发布时间:2009-01-06 10:24:37
陈女士原系某开发公司的办公室主任,劳动合同到2007年12月31日终止。2008年3月,公司在屡次通知陈女士续订劳动合同而未被理会的情况下向其出具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陈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恢复工作,并由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近日,丰台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认定公司已屡次向陈女士发出签订劳动合同的通知而陈女士不予理睬,未签劳动合同的责任不在公司,驳回了陈女士的诉讼请求。
2007年4月,陈女士与某开发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2007年4月15日至2007年12月31日。2008年1月开发公司发放2008年合同续签名单,里面有陈女士的名字。后来开发公司多次敦促陈女士签订2008年度劳动合同,陈女士均未理睬。无奈之下开发公司于2008年3月3日后两次向陈女士发出敦促函,陈女士收到后均未回复。2008年3月17日,开发公司做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并对向陈女士现场送达《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的过程进行了公证。被解除劳动关系后,陈女士起诉至法院提出要求开发公司与她签订劳动合同,恢复工作,并要求开发公司双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工资。
开庭审理过程中,陈女士称公司是在逼她辞职不能的情况下,捏造歪曲多项理由,逼迫她签收公司单方面违法下发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她从不知晓开发公司主动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开发公司当庭出示了《2008年合同续签名单》、《敦促函》、特快专递详情单、邮件查询单等证据,证明曾屡次敦促陈女士签订劳动合同而陈女士不予理睬,其中《2008年合同续签名单》上还有陈女士的亲笔签名。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2008年合同续签名单》、《敦促函》、特快专递详情单等证据的显示,开发公司于2008年1月至3月期间提出与陈女士签订劳动合同,故对于陈女士主张不知晓开发公司主动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法院不予认可。开发公司已主动提出与陈女士续签劳动合同,陈女士未做出回应,双方未能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不在于开发公司,故对于陈女士主张开发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请求,不予支持。开发公司免除陈女士办公室主任职务的决定系该公司自主行为,故对于陈女士主张撤销《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签订劳动合同、恢复原岗位工作的请求,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后,陈女士已经提起了上诉。
编辑:程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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