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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1-12 18:42:24 来源: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8)沪二中刑初字第 99 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被告人杨佳,男,1980 年 8 月 27 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东城区前圆恩寺胡同 17 号,住北京市朝阳区慧忠里 407 楼 1 单元 152 号。因本案于 2008 年 7 月 1 日被刑事拘留,同年 7 月 7 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看守所。 辩护人:谢有明、谢晋,上海名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沪检二分刑诉[2008]123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佳犯故意杀人罪,于 2008 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 8 月 26 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副检察长袁汉钧、代理检察员陈宏、倪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佳及其辩护人谢有明、谢晋,证人林玮、顾海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 2007 年 10 月 5 日晚,被告人杨佳在沪骑一辆无牌照自行车而受到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以下简称\"闸北公安分局\")芷江西路派出所(以下简称\"芷江西路派出所\")巡逻民警询问和盘查。之后,杨佳向公安机关投诉并提出赔偿精神损失费人民币一万元等要求。闸北公安分局派员疏导劝解。杨佳因要求未被接受,而决意对闸北公安分局民警行凶报复。 2008 年 6 月 26 日,杨佳来沪后购买了\"鹰达\"牌单刃刀(刀全长29厘米,其中刀刃长 17 厘米)、催泪喷射器、防毒面具、汽油、铁锤、手套等犯罪工具。 同年 7 月 1 日上午 9 时 40 分许,杨佳携带上述犯罪工具,至本市天目中路 578 号闸北公安分局办公大楼门前,投掷装有汽油的啤酒瓶引起燃烧,并趁保安员灭火之际,杨佳头戴防毒面具闯入闸北公安分局办公大楼。在闸北公安分局办公大楼底层大厅等处,杨佳先用刀砍击保安员顾建明头部,继而持刀分别猛刺正在工作且赤手空拳、毫无防备的民警方福新、倪景荣、张义阶、张建平的头、颈、胸腹等要害部位,致四名民警当场受伤倒地。之后,杨佳沿消防楼梯至九楼至十一楼途中,又持刀先后猛刺、猛砍赤手空拳且猝不及防的民警徐维亚、王凌云、李坷的头、胸腹等要害部位,致徐维亚、李坷当场受伤倒地,并致王凌云受伤。杨佳继续冲上二十一楼后,又持刀刺伤正在等候电梯的民警吴钰骅,并闯入 2113 室行凶,致民警李伟受伤,被在场民警林玮等人当场捕获。 民警方福新、倪景荣、张义阶、张建平、徐维亚、李坷虽经急送医院抢救,终因失血性休克而于案发当日死亡。民警王凌云、李伟构成轻伤。民警吴钰骅、保安员顾建明构成轻微伤。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向本院提供了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有关书证、物证和录像资料,公安机关的《现场勘查笔录》 、 《 尸体检验报告 》 、 《 鉴定书 》 ,司法科学技术研究所的 《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被告人杨佳的供述等证据。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认为,被告人杨佳因其无理要求未被公安机关接受,携带犯罪工具,闯入公安机关办公场所,持刀连续故意杀害六名民警,还致其他毫无防备的三名民警和一名保安员受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